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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02执恢836号

申请执行人王常辉与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常辉;蒋安明;蒋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02执恢836号申请执行人王常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安明,女,汉族。被执行人蒋小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辉与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的住房公积金,但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在房产、银行、国土资源局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辉于2019年4月19日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军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