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02执恢836号申请执行人王常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安明,女,汉族。被执行人蒋小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辉与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的住房公积金,但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在房产、银行、国土资源局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辉于2019年4月19日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军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