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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3行终184号

万文英与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万文英;上海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沪03行终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文英,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龚道安。委托代理人任重远。

上诉人万文英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行政函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行初6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万文英于2018年7月22日通过市公安局官方网上信息公开渠道申请公开上海公安系统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信息。市公安局认为万文英反映的事项涉及信访信息,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查询。故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函复(以下简称被诉函复),告知万文英。万文英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函复,责令市公安局公开上海公安系统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信息。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经查,万文英要求获取的信息系涉及信访信息,故作出的函复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万文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退还万文英。裁定后,万文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万文英上诉称:上诉人的申请符合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取的内容属于公务信息,被上诉人的函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市公安局辩称:上诉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涉及信访信息,故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函复告知上诉人,并建议其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查询或咨询。被诉函复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上诉人万文英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上海公安系统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信息。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该信息涉及信访信息,故作出被诉函复告知上诉人并建议其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查询或咨询。被上诉人的被诉函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另,原审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在一审中未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故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万文英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鲍 浩

审判员 姚佐莲

审判员 程 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