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02民初97号
原告:余晓玲。
被告:湖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余晓玲与被告湖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余晓玲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晓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由原告余晓玲负担。
审 判 长 闵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景
人民陪审员 岑 智二0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露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