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824民初517号

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与何飞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何飞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24民初517号

原告: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光明大厦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4MA2NYWFBXQ。经营者:赵志辉。

被告:何飞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

原告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与被告何飞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2019年4月19日,原告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负担。

审判员  程从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茜

书记员王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