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24民初517号
原告: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光明大厦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4MA2NYWFBXQ。经营者:赵志辉。
被告:何飞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
原告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与被告何飞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2019年4月19日,原告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绩溪县晓红五金装饰总汇负担。
审判员 程从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茜
书记员王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