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3806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邓伟国,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2019)渝0106执3806号本院移送执行的邓伟国罚金一案中,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邓伟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伟国的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19年4月19日,邓伟国应缴纳罚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38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移送恢复执行。移送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昆伦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李 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鹤鸣
书 记 员 李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