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督582号
申请人:淮安市祥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香缇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康金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灜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赵悦,女,汉族,1983年7月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淮安市祥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香缇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2018)苏0891民督58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赵悦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淮安市祥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香缇分公司物业费2974.35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赵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赵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8年10月29日发出的(2018)苏0891民督58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安市祥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香缇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娅婕
书 记 员 谈奕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