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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5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鹏与被执行人位军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小鹏;位军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025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鹏,男,汉族,正宁县人。

被执行人:位军宁,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鹏与被执行人位军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甘1025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林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