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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民初1670-1号

张伟、高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伟;高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1670-1号

申请人:张伟,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

申请人:高文涛,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昌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高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伟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文涛价值1049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文涛价值1049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天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