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2民初963号 原告杨宝成,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生,住三原县,村民。 被告郭振举,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生,住三原县,村民。 被告唐小玲,女,汉族,约51岁,住址及职业同上。 原告杨宝成诉被告郭振举、唐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宝成撤回起诉。 诉讼费192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96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