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422民初963号

杨宝成与郭振举、唐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宝成;郭振举;唐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2民初963号 原告杨宝成,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生,住三原县,村民。 被告郭振举,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生,住三原县,村民。 被告唐小玲,女,汉族,约51岁,住址及职业同上。 原告杨宝成诉被告郭振举、唐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宝成撤回起诉。 诉讼费192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96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