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负责人刘小明,行长。被执行人陈宪元,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爱梅,女,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被执行人李妍,女,回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陈宪元、刘爱梅、李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陈宪元、刘爱梅、李妍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1、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暂无可执行的财产,2,诉讼阶段,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宪元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9号20层附2001号、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9号20层附2002号、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9号20层附2004号、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9号20层附2006号、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9号楼东5单元7层西户的房产五套、其中四套房产为首次查封,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9号20层附2002号有优先受偿权并商请移送,后本院依法将处置权交由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郭建桥法官团队对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9号楼东5单元7层西户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并商请移送,后依法将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9号楼东5单元7层西户的房产交由郭建桥法官团队处置。3、本院依法将上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9号20层附2001号、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9号20层附2006号房产依法评估拍卖,经本院二次拍卖、一次变卖后均已流拍,经询问,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4、2018年6月6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暂无可执行的财产。5、2019年4月18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三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暂无可执行的财产。6、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7、通过传统查控及现场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本金3217016.72元,律师费80000元,受理费、保全费39525元,利息、迟延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其他暂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