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1202民初1414号
原告:王江英,女,汉族,生于1991年12月25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裕河镇唐坝行政村116号,身份证号:622621199112255749。
被告:王小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6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洛塘镇马山行政村王家社,身份证号:622621198812065618。
原告王江英诉被告王小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江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江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女儿王紫婷、王紫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各自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000元并承担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2011年按乡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证,双方约定“二处管业”。同居期间,双方于2010年7月6日生一女王紫婷,2011年7月28日生一女王紫彤。因恋爱期间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同居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因赌博被告拖欠了巨额债务,现在一直在外躲债不敢回家。2016年,原、被告在深圳市打工,原告将自己的钱还了被告的债务,2016年11月7日,原、被告因偿还借款发生矛盾,经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双方协议,原、被告自愿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000元(其中银行贷款36000元,现金1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原告王江英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预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经核对与原件无异。2、户口本复印件,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及非婚生女王紫婷(生于2010年7月6日),非婚生女王紫彤(生于2011年7月28日)身份信息。3、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预证明2016年11月7日,经调解,原被告已解除了同居关系。被告王小龙未到庭,庭审中经电话联系,被告答辩如下:同意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公开开庭举证和辩论,本院对证据作以下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11年按乡俗举行了婚礼,后未办理结婚证。双方2010年7月6日生一女王紫婷,2011年7月28日生一女王紫彤,现两个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庭审中,被告同意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同意自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并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女儿王紫婷、王紫彤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生活后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故双方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孩子的抚养,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愿意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同意原告要求,本院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结合现实生活情况,认定王紫婷、王紫彤由原告抚养较为妥当,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孩子王紫婷、王紫彤由原告王江英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江英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江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桑海宏
人民陪审员 尹正吉
人民陪审员 王永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周彦龙
书 记 员 李荣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