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5执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健武,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胡轩铭,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被执行人:郝丽娜,女,1980年12月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申请执行人赵健武与被执行人胡轩铭、郝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2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胡轩铭、郝丽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胡轩铭、郝丽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郝丽娜名下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北河湾东街1-1号49幢16层1606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20101021227)。
二、该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郝丽娜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不得转移、变卖,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