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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2民初250号之一

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民初25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塞山区临江办事处中窑湾**。

法定代表人:顾光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莲,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范科。 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范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本诉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范科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范科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范科负担。

审 判 长  许卫武

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

人民陪审员  张 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雷

书记员余松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