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民初25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塞山区临江办事处中窑湾**。
法定代表人:顾光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莲,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范科。 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范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本诉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范科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范科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范科负担。
审 判 长 许卫武
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
人民陪审员 张 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雷
书记员余松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