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执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25025B。
负责人:陈峻晖。
委托代理人:朱炜剑、陈朝宏,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文惠,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贺春花,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文惠、贺春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13915.5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4月4日通过“总对总”向银行、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并通过“点对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居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除扣划执行款5042.95元、查封贺春花名下的粤J×××××号汽车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前述车辆属轮候查封故本案未能处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坚荣
审判员 陈纪豪
审判员 谭广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冠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