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1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瓖,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霍光秦,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执行人:秦敏,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井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瓖与被执行人霍光秦、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霍光秦、秦敏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200000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3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霍光秦、秦敏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基金、工商登记等查询,霍光秦名下有部分零星存款均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产品进行查询,霍光秦名下有房产一处但已在另案中查封已无剩余价值。2019年3月30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分别对被执行人霍光秦、秦敏限制高消费,在2019年4月16日本院发出失信决定书将霍光秦、秦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经本院多方财产调查,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强
审判员 宋力东
审判员 王雅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