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2民初1403号
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东风路北、三永村西(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冬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红丽,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王立国,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红丽、王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