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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2民初1403号

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红丽、王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红丽;王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2民初1403号

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东风路北、三永村西(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冬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红丽,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王立国,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红丽、王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