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603民初459号

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白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民初459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龙,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白玉芳,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婧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