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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5723号

北京昆仑饭店有限公司与司攀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昆仑饭店有限公司;司攀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5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昆仑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法定代表人:侣海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晓,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攀攀,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上诉人北京昆仑饭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攀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司攀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昆仑饭店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司攀攀撤回起诉。同时,北京昆仑饭店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司攀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7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司攀攀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司攀攀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北京昆仑饭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审 判 员 程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矫冰玉

书 记 员 陈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