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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3民初874号

874高淳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淳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建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3民初874号 原告高淳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 法定代表人朱八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辉,该公司职工。 被告汤建,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高淳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汤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运行费7593元、违约金24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业主住宅按0.56元每月每平方米、车库0.34元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费,电梯按照0.4元每月每平方米缴纳电梯运行费。原告已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应缴纳物业费,如违约按日千分之0.5支付违约金。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物业费及电梯运行费7593元。原告诉至法院处理。 被告汤建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华达名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华达名都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消防、交通等服务,房屋物业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56元,车库物业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34元,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0.4元。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按一年预交,于每年的12月为预收时间,逾期缴纳,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被告系常州市金坛区华达名都小区36幢甲单元70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8.79平方米,车库面积8.25平方米,被告未支付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及电梯运行费7593元。原告以物业费缴费通知的形式向被告书面催交过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华达名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应当按照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也应在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本案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洁、秩序维护等主要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及电梯运行费7593元、违约金2493元,合计10086元。 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费,物业费是用于整个小区设施的维护保养、小区正常秩序的维持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小区整体管理,有损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最终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物业公司亦应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完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双方应真诚善意、相互尊重,就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交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共同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汤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淳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及违约金合计1008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汤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