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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执562号

凌力、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凌力;宣城市第十三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0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凌力,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梅学国。申请执行人凌力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民终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31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4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终97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