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0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凌力,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梅学国。申请执行人凌力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民终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31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4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终97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