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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3财保87号

刘家苗、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家苗;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费洪国;陈令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财保87号

申请人:刘家苗,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

申请人: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四门口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苏德富,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四门口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3482439G。

法定代表人:王凤臣,总经理。

被

申请人:费洪国,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

申请人:陈令福,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人刘家苗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四门口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保全价值500000元。担保人日照市岚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四门口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到期债权,保全价值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刘家苗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心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成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