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13号申请执行人蒋京英,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樊红霞,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蒋京英与被执行人樊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樊红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蒋京英红砖预付款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樊红霞负担。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樊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19日发布限制消费令;2019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管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我县范围内有登记信息;2019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我县范围内有登记信息;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工商市场主体信息、银行金融理财、保险理财、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樊红霞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事实,本院法官于2019年4月1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蒋京英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蒋京英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民初5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