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王鼎国际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5336264-6。法定代表人史宏,行长。被执行人马勇强,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马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3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马勇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14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9年3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到庭传票,未到庭;4、2019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5、2019年4月1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马勇强名下所有的豫A×××**吉普牌小型越野客车、豫A×××**北京现代牌轿车的查封裁定(车辆暂未扣押);6、2019年4月19日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126845.59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3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亚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