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1616号
原告:姚立波,男,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杰,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
法定代表人:贺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彦飞,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立波与被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姚立波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原告姚立波负担。
审判员 曹利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