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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3民初1351号

林绍生与庄世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绍生;庄世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3民初1351号

原告:林绍生,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庄世琴,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林绍生与被告庄世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林绍生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绍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绍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林绍生负担。

审判员  肖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亮

书记员沈靖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