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3民初1351号
原告:林绍生,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庄世琴,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林绍生与被告庄世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林绍生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绍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绍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林绍生负担。
审判员 肖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亮
书记员沈靖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