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民初1499号
原告:方徐,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建国,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彭凤萍,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方徐与被告王建国、彭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暂时无法通知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施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