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执监14号
申请执行人:孟现学,男,1962年6月8日出生,务工,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一安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831162-X,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杜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斯军,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陈夫振,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宿迁市宿城区。孟现学申请执行江苏一安置业有限公司、陈斯军、陈夫振案,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
裁定如下: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执3515号案件,由本院执行。泗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朱千里
审 判 员 赵述安
审 判 员 翟新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黎
书 记 员 高 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