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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83执183号

滕宝山、吕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滕宝山;吕运平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83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滕宝山,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世纪小区×××。身份证号码:2102251964********。

被执行人:吕运平,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黄土坎镇栾家村宋屯组×××号。身份证号码:2106231955********。申请执行人滕宝山与被执行人吕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3民初2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145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19元(已交1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人本金5000元,剩余本金9500元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准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