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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6民初1259号

王亚娜与梁桐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1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亚娜;梁桐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26民初1259号

原告:王亚娜,女,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梁桐瑞,男,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原告王亚娜与被告梁桐瑞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