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26民初1259号
原告:王亚娜,女,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梁桐瑞,男,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原告王亚娜与被告梁桐瑞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