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6民初462号
原告:刘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卢红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俊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