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03民初603号
原告:辽源市龙山区海泷画苑。
法定代表人:王子鹏,该画苑经理。
被告:辽源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吉冬,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源市龙山区海泷画苑与被告辽源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辽源市龙山区海泷画苑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龙山区海泷画苑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龙山区海泷画苑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辽源市龙山区海泷画苑负担。
审判员 李国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