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5民初2165号
原告:广州市泓景首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RichardStanleyGoodwin(英国国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杏芳(加拿大国籍),该公司员工。
被告:卢元斌,男,1974年12月4日,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广州市泓景首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景公司)诉被告卢元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元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泓景公司于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8月28日向被告卢元斌供货铸粉,价值23000元,约定货款支付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结清,原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尽快支付货款。原告提交证据:2018年8月对账应收单一张、欠条一张。被告方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泓景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卢元斌开出一份2018年8月对账应收单,记录了自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泓景公司向卢元斌送货的单号、名称、规格及数量、单价,并注明截至2018年9月18日,卢元斌应付泓景公司货款26600元;2018年9月19日卢元斌签字确认后将对账单回传给泓景公司。同日,卢元斌向泓景公司开具了欠条一张,载明卢元斌欠泓景公司26600元,9月20日付3600元,剩下23000元于2018年前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赊购原告供应的货品后应该按约定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楚明晰,不存在争议。关于应支付的货款,被告在对账单、欠条上已签字确认,其对应付金额没有异议,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诉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卢元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泓景首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元,由被告卢元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