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9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福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
被执行人:赵亚琴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正镇江市新区大港经济新区扬中。
被执行人:郭靖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永福与被执行人赵亚琴、郭靖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9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合计83492元。本案执行费为1152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自2019年2月14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3.2019年2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赵亚琴、郭靖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赵亚琴、郭靖在威海市有不动产登记情况。4.2019年3月4日,本院委托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赵亚琴、郭靖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赵亚琴、郭靖在镇江新区有不动产登记情况。5.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对被执行人赵亚琴、郭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于2019年2月27日对赵亚琴、郭靖限制高消费。6.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制裁措施。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额为8464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 侯书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车玲
书 记 员 黄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