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3民初1691号
原告:杨瑞兰,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王本立,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杨瑞兰与被告王本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瑞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瑞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国卿
审判员 霍青华
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