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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3民初1691号

杨瑞兰与王本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瑞兰;王本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3民初1691号

原告:杨瑞兰,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王本立,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杨瑞兰与被告王本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瑞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瑞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国卿

审判员  霍青华

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