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19)赣1002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许花玲,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5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 徐慧琳,抚州市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临检刑诉〔2019〕14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许花玲在位于抚州市临川区连城乡连城村的家中提供牌九、桌椅等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利用三十二张骨牌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赌博,每次开100至300元的庄,每次封庄许花玲从中抽取10至40元不等的斗钱。赌场开设期间,许花玲共抽头营利一万多元。2019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获,当场抓获许花玲。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 及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许花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亦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花玲开设赌场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经抚州市临川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许花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许花玲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欣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