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3167号
原告:刘敬海,男,194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杜现良,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刘敬海诉被告杜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立案。2019年4月18日,原告刘敬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敬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原告刘敬海负担。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