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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481执146号

陈景平、李冬梅、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陈景平;李冬梅;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48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陈景平,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北环大道**岭南人家小区。

法定代表人:宁侯杰。 申请执行人陈景平、李冬梅与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桂04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将岑溪市北环大道“岭南人家”小区第X栋X单元XXX号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并支付违约金2914.12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是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去函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其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颁发了岑溪市北环大道“岭南人家”小区第X栋X单元XXX号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给申请人,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第一项请求已经实现,至于违约金问题,由于涉及以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目前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拍卖其名下的商铺、房屋,可待处置上述财产后直接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执行的形式予以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9)桂0481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欣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