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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检刑检刑诉[2019]134号

赵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6刑初144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赵某某 出生日期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特 殊 身 份 户籍地 住址 有无前 科劣迹 无 强制措施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常永栋 起诉书号 周检刑检刑诉[2019]134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24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M93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周村区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行街路口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纠。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3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退赔情况 无 被告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 判决理由 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魏俊菊

二O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陈慧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