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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6财保55号

高运密、张延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高运密;张延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26财保55号

申请人:高运密,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

申请人:张延东,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高运密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延东驾驶的鲁D×××**车辆予以扣押,扣押价值为10万元。申请人高运密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运密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延东驾驶的鲁D×××**车辆,扣押价值为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晓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