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22民初918号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旭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军,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书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郭学风,女,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旭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学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旭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旭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旭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旭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惠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