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903刑初173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文武,曾用名曾斌,男,199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大专在读,务工,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19﹞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文武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文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文武在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先后5次到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鑫桃苑小区内盗窃女士文胸总计10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9月上旬的一天早晨,曾文武来到鑫桃苑小区2栋刘某家阳台外,盗取了刘某晾晒的女士文胸1件。2.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早晨,曾文武再次来到鑫桃苑小区2栋刘某家阳台外,盗取了刘某晾晒的女士文胸2件。3.2018年10月上旬的一天早晨,曾文武来到鑫桃苑小区2栋张某1家阳台外,盗取了张某1晾晒的女士文胸1件。4.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曾文武再次来到鑫桃苑小区2栋张某1家阳台外,盗取了张某1、张某2分别晾晒的女士文胸5件。5.2018年11月4日22时许,曾文武第三次来到鑫桃苑小区2栋张某1家阳台外,盗取了张某2晾晒的女士文胸1件。曾文武当场被张某1等人抓获,并被移交至公安机关。2018年11月8日,曾文武的家人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文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张某1、张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3、白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谅解书、被告人曾文武的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文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文武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文武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文武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文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廖益萍
书记员符丽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