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22民初585号
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市粮食局内)。
法定代表人:彭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道全,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周绍涯,男,住湖南省桑植县。 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绍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绍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绍涯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绍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向绪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昕秀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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