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6执15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华,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被执行人邵付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6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邵付强与申请人李国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邵付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邵付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宗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