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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6执1599号

李国华与邵付强离婚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国华;邵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6执15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华,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被执行人邵付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6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邵付强与申请人李国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邵付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邵付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宗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