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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执1612号之一

荣成市人和镇寨东村村民委员会、王世先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成市人和镇寨东村村民委员会;王世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1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寨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寨东村。

法定代表人:商云祝,男,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世先,男,汉族,1963年08月08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州市,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寨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世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世先支付荣成市人和镇寨东村村民委员会租金3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支付荣成市人和镇寨东村村民委员会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王世先的银行存款并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506元,由被执行人王世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