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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执143号

李章甫、王明荣与李成银赡养费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章甫;王明荣;李成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李章甫,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明荣,女,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被执行人李成银,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6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成银与申请人李章甫、王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成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成银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宗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