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3356号
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国际空港工业区协成路**。
法定代表人:田中宏政,董事长。
被告:李仰利,女,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仰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大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