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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民初3356号

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与李仰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李仰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3356号

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国际空港工业区协成路**。

法定代表人:田中宏政,董事长。

被告:李仰利,女,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仰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大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