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211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法定代表人曲波,局长。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法定代表人王秋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作出的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罚款15800元及加处罚款15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刘 鹏
审判员 艾江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