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1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周亚运,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周浩,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周亚运与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苏1012民初7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17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有车辆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委托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粤P××××**的车辆;5、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账号;6、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并张贴了公告7、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支付宝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粤P××××**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敏亮
审 判 员 张 俊
代理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