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202民初276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妙丽,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高占军,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妙丽与被申请人高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陕0202财保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高占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XXXXXXX********、中国银行卡号为XXXXXXX********的存款共计6万元予以冻结。同时,对保证人李昊伦所有,用于担保的车辆陕XXXX**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9年4月19日,刘妙丽以高占军已全额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妙丽申请解除对高占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XXXXXXX********、中国银行卡号为XXXXXXX******** 的存款共计6万元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高占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XXXXXXXX********、中国银行卡号为XXXXXXX********的存款共计6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保证人李昊伦所有,用于担保的车辆陕XXXX**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卞金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