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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民初563号

陆春生、徐红芳与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陆春生;徐红芳;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63号

原告:陆春生,男,汉族,1973年1月31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徐红芳,女,汉族,1976年5月2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8127526C。

负责人:郑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777407。

法定代表人:黄玮。 原告陆春生、徐红芳与被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陆春生、徐红芳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春生、徐红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永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