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63号
原告:陆春生,男,汉族,1973年1月31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徐红芳,女,汉族,1976年5月2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8127526C。
负责人:郑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777407。
法定代表人:黄玮。 原告陆春生、徐红芳与被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陆春生、徐红芳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春生、徐红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永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淑娜 来自: